如何理解和把握党纪处分条例中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主体
中国纪检监察杂志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五十六条规定,党员对抗组织审查,实施串供,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,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,包庇同案人员,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、掩盖事实等行为的,构成违纪。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主体,实践中有部分同志认为,只有党员自身存在违纪问题,属于组织审查“对象”的,实施了上述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才能认定构成违纪;如果党员自身没有违纪问题,仅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,不宜认定构成违纪。
对此,我们认为,对党忠诚老实,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,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。《条例》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规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,充分体现了对党员政治品质和党性观念的严格要求,体现了“党纪严于国法”的党内审查特色。在执纪实践中,很多被审查人实施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都是在亲属、朋友、身边工作人员等人的参与帮助下完成的。他们有的充当“军师”,帮被审查人出谋划策,想方设法逃避审查处理;有的充当“钱袋子”,帮被审查人花钱买消息,退赃抹线索;有的充当“狗腿子”,帮被审查人伪造证据、转移赃款赃物;甚至还有的充当“内鬼”,帮被审查人打探案情、制定对抗组织审查的谈话提纲等等,在被审查人实施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。对于这些帮助被审查人对抗组织审查的党员,必须予以严肃处理。因此,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主体并不限于自身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,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对抗组织审查的故意,客观上实施了旨在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,无论其是为了自己的违纪行为还是为了帮助他人对抗组织审查,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,都可以认定构成对抗组织审查。
具体到办案实践中,对帮助他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是否认定构成违纪,还要结合证据状况具体分析,精准认定。一是在案证据证实,行为人明知他人具有对抗组织审查的意图,仍实施参与帮助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,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,并视具体情节作出相应处理。二是在案证据证实,行为人对被审查人的真实意图并不知情或者不能证实其知情,则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三是在案证据证实,行为人虽然对被审查人的真实意图知情,但系受上下级职务关系等因素影响而被迫参与的,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但应当视参与程度、造成后果等具体情节减轻或者免予处分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或者组织处理。